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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认证:口罩面罩手套防护服EAC认证-头盔安全帽防护镜安全鞋CU-TR认证法规TR CU 019/2011 关于个人防护装备的安全
来源: | 作者:上海经合 | 发布时间 :2021-12-07 | 3008 次浏览: | 分享到:
个人防护装备出口俄罗斯及欧亚联盟市场需要EAC认证执行法规TR CU 019/2011 关于个人防护装备的安全 海关联盟技术法规是为了确保保护公民的生命和健康、环境保护以及防止在关税同盟领土上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海关联盟技术法规适用于个人防护装备,无论其原产国为何,之前未在海关联盟共同关税区内运行(新的)并已进入流通的个人防护装备。

19) 关于针对化学因素的个人眼睛保护(护目镜):

个人眼部保护设备必须符合海关联盟技术法规第4.3条第17款规定的要求;
护目镜的眼镜不应该有光学效果,导致视觉感知变差;
密封的护目镜必须保护眼睛免受化学产品滴落以及气体、蒸汽和气溶胶的伤害;

20) 制造商在个人眼睛化学防护操作文件中必须注明光学等级、防护作用时间、提供防护的化学品类型、浓度和聚集状态;

21)关于化学因素对脚(鞋)的个人防护装备:

鞋底扣件强度因暴露于化学因素而降低的系数应至少为0.5,鞋帮件因暴露于化学因素而导致的螺纹扣件强度降低系数应为至少为 0.6;
鞋底的材料、鞋的各部分的紧固强度及其他参数的要求在第 4.3 条第 9 款中规定;
对于由橡胶和聚合物材料制成的鞋,鞋面和鞋底材料样品在暴露于腐蚀性介质(油、油制品、油和脂肪)后的体积变化应不超过 100%,其变化量应不大于 100%。暴露于腐蚀性介质(酸和碱)后的相对强度 - 不超过 30%;

22) 制造商在针对化学因素的足部个人防护设备的操作文件中必须说明防护作用的时间和实现这种防护作用的条件,以及储存条件。


4.5.防辐射因素(外部电离辐射和放射性物质)的个人防护装备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 关于针对辐射因素(外部电离辐射和放射性物质)的个人防护设备的一般要求:

抗β辐射的个人防护装备材料不得含有原子序数超过30的化学元素;
对 β 辐射和软光子辐射 (60 keV) 的保护系数必须至少为 3;
 
自救器过滤10Ci/m浓度碘131和碘甲烷蒸气的放射性物质渗透系数低效产品不超过2%,中效产品不超过1%,高效产品不超过0.1%。 - 高效产品;
由带有弹性涂层的纺织材料制成的绝缘服外壳的去污系数,用于个人呼吸防护设备面部的绝缘弹性材料,以及用于头部的基本特殊鞋类和个人防护设备的材料,眼睛和脸必须至少有 10 个;
带塑料涂层和薄膜的绝缘服外壳材料、呼吸器官个人防护设备绝缘面部件的塑料和金属材料以及特殊和附加特殊鞋类防护服材料的去污系数必须至少为 20;
个人防护设备的材料,除一次性个人防护设备外,在 5 次污染循环后必须保持防护性能 - 去污:
这些材料的断裂载荷及其抗撕裂性下降不应超过 10%;
5 次去污后材料的收缩率不应超过 3.5%;
特殊防护服和手部保护装置必须符合海关联盟技术法规第4.4款第17款的要求;
个人眼部保护设备必须符合海关联盟技术法规第4.4款第19款的要求;
腿部的个人防护装备必须符合海关联盟技术法规第4.4条第21款的要求;
2)制造商在针对辐射因素(外部电离辐射和放射性物质)的个人防护设备的操作文件中必须说明防护因素和达到这些因素的条件,以及去污的手段、方法和系数(如果制造商提供净化);

3) 关于保护皮肤和呼吸器官免受放射性物质侵害的绝缘服:

脱下和穿上的绝缘服必须排除使用者受到放射性污染的危险;

绝缘服的设计、剪裁和重量分布不应限制和阻碍使用者的运动,相对于不穿绝缘服的运动而言,不应超过 30%;

不带呼吸器的绝缘服的重量不应超过 8.5 千克,带呼吸器的绝缘服的重量不应超过 20 千克;

绝缘服必须具有至少 2000 的防护系数;

绝缘服的设计必须防止通过灌溉提供的水和溶液至少在 10 分钟内流入绝缘服下方的空间;

用于制造绝缘去污服的材料的断裂载荷必须至少为 150 N,对于非去污服 - 至少为 60 N;

用于制造绝缘去污服的材料的耐磨性必须至少为 1500 次循环,对于非去污服——至少为 100 次循环;

用于制造绝缘去污服的材料的抗弯曲性必须至少为 20,000 次,对于非去污服 - 至少为 2000 次;

用于制造绝缘去污服的材料的抗穿刺性必须至少为 100 N,对于非去污服 - 至少为 10 N;

对于一次性使用的个人防护设备,材料的抗撕裂性必须至少为 20 N,对于可重复使用的个人防护设备,材料的抗撕裂性必须至少为 40 N;

具有聚合物涂层的材料刚度应不大于0.2N,厚度为0.25mm的薄膜材料刚度应不大于0.02N;

产品接缝的强度必须至少为制造它们的材料的强度,其他类型的接缝的强度必须至少为 100 N;

防护服的强度在操作过程中的劣化不应超过制造商在操作文件中声明的值的 25%;

吸入空气中二氧化碳的含量不应超过体积的1%;

对供应给绝缘服的空气量的要求必须符合海关联盟技术法规第 4.4 条第 1 款规定的要求;

使用声(光)报警装置时,必须警告用户需要使用紧急呼吸装置并离开辐射因子暴露区。在这种情况下,人耳区域的声级应为 85 至 90 分贝,声音频率范围为 2000 至 4000 赫兹;

视场面积的限制不应超过30%。使用视镜时,允许视力下降验光表不超过2行,视镜的机械强度必须满足本技术第4.3条第17、19项规定的冲击功要求。关税同盟的监管;

绝缘服内部超压平均值不超过1000Pa,最大值不超过2000Pa,并且在使用该类个人防护用品时必须保持;

绝缘胶管服的防护服与外胶管的连接必须承受250N的拉力。当对胶管施加50N的拉力时,气流减少不得超过5%,并且软管的伸长率不得超过原始长度的 200%;

4) 制造商在保护皮肤和呼吸器官免受放射性物质侵害的绝缘服的操作文件中必须说明防护系数和实现条件、去污的手段、方法和系数(如果去污是由制造商提供的)制造商),以及安全连续使用的持续时间;

5) 关于呼吸系统的个人防护设备(包括过滤)放射性物质:

呼吸系统的绝缘个人防护设备必须符合海关联盟技术法规第4.4条第3、5和6款的要求;

过滤呼吸系统的个人防护设备,包括放射性物质,必须符合海关联盟技术法规第 4.4 条第 7-14 条的要求;

前部由放射性气溶胶过滤材料制成的呼吸系统过滤式个人防护用品的防护系数应至少为50,在30的恒定空气流速下吸入和呼出的阻力不应超过60 Pa dm3/min 用于气体和气溶胶个人呼吸防护设备,在 30 dm3/min 恒定空气流速下不超过 50 Pa 用于防气溶胶个人呼吸防护;

呼吸器官过滤式个人防护用品的防护系数必须至少为500,并且在30 dm3的恒定空气流量下,吸入和呼出阻力不得超过200 Pa/分钟;

6) 制造商在呼吸器官个人防护放射性物质过滤装置的操作文件中,必须指明气溶胶防护系数和气体和蒸汽防护作用时间,以及这些系数的条件和时间达到。

4.6.低温、高温和热辐射的个人防护装备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 关于防止对流热、热辐射、接触受热表面、短期接触受热表面、火花、飞溅和熔融金属飞溅的手的特殊服装和个人防护装备:

用于手的特殊服装和个人防护装备必须确保在海关联盟规定的条件下在整个使用时间内保持海关联盟技术法规附录 3 表 2 第 4_1 项规定的内层温度。制造商,而:

当密度为 80 kW / m 的热通量通过经过至少 5 次洗涤(干洗店)-干燥的材料时,对流传热率必须至少为 3 秒;

当密度为 20 kW / m 的热通量通过经过至少 5 次洗涤(干洗)-干燥循环的材料时,热辐射传递指数必须至少为 8 秒;

经过至少 5 次洗涤(干洗)循环后的特殊衣物和个人防护设备的材料 - 干燥并在火焰中保持 30 秒后,从火焰中取出时不应燃烧、阴燃和熔化、残余燃烧和不允许阴燃;

连接缝的断裂载荷必须至少为 250 N;

防止火花和熔融金属飞溅的特殊服装面料和手部 PPE 的断裂载荷必须至少为 800 N,经纱至少为 70 N,纬纱至少为 60 N,PPE 用于防止辐射热必须具有抗反复弯曲不少于9000次循环的能力;

用于防止火花和熔融金属飞溅的特殊服装和手部个人防护设备材料对加热至 80030°C 的燃烧元件的作用的抵抗力应至少为 50 秒,用于衬里和防护产品第 3 类;至少30秒——2防护等级产品中一层材料或两层材料(基材和保护垫)至少50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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