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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经合工业设备检测有限公司 俄语区域产品认证专家
用于其制造的特殊服装和织物,耐磨,必须耐磨:亚麻和半亚麻织物(如帆布)-防水皮肤(至少 500 次暴露循环),其他织物-灰布(至少 3000 次暴露)周期),防止一般工业污染的特殊服装和用于其制造的纺织材料 - 灰羊皮布(至少 1300 次暴露周期);
手部个人防护装备材料在机械应力下的断裂载荷必须至少为经纱 600 N 和纬纱 400 N(织物),人造革至少 350 N,天然皮革至少 130 N。用于手的个人防护装备的针织物的机械应力断裂强度必须至少为140 N;
用于防止机械影响的特殊服装面料的断裂载荷必须至少为 400 N,为了防止一般工业污染 - 经线至少为 400 N,纬线至少为 250 N;
防止机械应力、一般工业污染和机械应力手个人防护设备的接缝处的断裂载荷必须至少为 250 N,对于断裂载荷较低的材料,接缝处的断裂载荷不应小于小于材料的断裂载荷;
防护无毒粉尘的材料和产品必须具有粉尘渗透性,具体取决于防护组,但不超过 40 克/平方米,并在 5 次洗涤或干洗后保持其防尘性能;
防水和无毒物质溶液的特殊防护服必须具有至少 2000 Pa 的防水性能,并且当暴露在水流中时 - 至少 3500 Pa;
用于防水的个人手部防护设备以及用于其制造的无毒物质和材料的溶液必须防水;
2) 制造商在操作文件中针对机械应力和一般工业污染的特殊防护服和手部保护装置必须说明其用途和使用条件;
3) 防止机械运动部件可能捕获的特殊服装不应有外部可拆卸部件,并且必须具有材料和接缝的断裂载荷,在捕获的情况下,该部件的捕获材料或该人员的相邻接缝超过该载荷保护设备将被销毁而不会对用户造成伤害;
4) 制造商在防止机械运动部件可能捕获的特殊服装的操作文件中必须标明产品部件、零件连接点的断裂载荷值的间隔;
5) 关于手部振动的个人防护装备:
防止手部振动的个人防护装备应避免手接触振动表面;
带有保护垫的产品手掌部分(处于松弛状态)的最大厚度不应超过8毫米;
接缝的断裂载荷必须至少为 250 N;
吸振材料应确保制造商提供的吸振性能保持不变,在这些材料的机械强度损失或位移的情况下不应恶化;
6) 制造商在防振手的个人防护设备的操作文件中必须标明振动保护的有效性指标和使用条件(目的);
7) 关于防止脚(鞋)振动的个人防护装备:
鞋类的振动防护效率必须在 16 Hz 的振动频率下至少为2 dB,在31.5 Hz 和63 Hz 的振动频率下至少为4 dB;
本条第9款规定了对鞋底材料、鞋部件紧固强度及其在振动条件下的其他参数的其他要求;
8) 制造商必须在腿部防振个人防护设备的操作文件中注明防振效率(传递系数)的数值;
9) 关于防止脚(鞋)受到撞击、刺伤和割伤、一般工业污染、磨损、水和无毒物质溶液的个人防护装备:
保护足部免受冲击的鞋类,根据用途,应配备以下保护装置:保护前足免受冲击的保护袜,能量至少为 5 J,安全防护罩,可防止前足受到冲击。背部至少有 3 J 的能量,防护罩可提供至少 2 J 能量的脚踝区域免受冲击的保护,过度升起的襟翼可提供至少 15 J 能量的起重部分的冲击保护, 提供保护以防止胫骨受到能量至少为 1 J 的冲击的防护罩;
用于防止刺穿和割伤的鞋子必须具有防刺穿衬里并提供抗穿刺能力 - 不少于 1200 N;
允许使用列出的保护装置完成鞋子,同时提供针对多种有害机械影响的保护;
防护袜在受到能量为 5、15、25、50、100、200 J 的冲击时的内部安全间隙必须至少为 20 mm;
鞋底的材料必须具有至少 2 N / mm 的强度和不超过 70 肖氏单位的硬度,但鞋类除外,以防止一般工业污染;
鞋底与鞋顶紧固部位的强度至少为45N/cm(橡胶和聚合物鞋除外)。鞋件的连接,除连接底部与顶部外,还必须有至少120 N/cm的抗拉强度;
防止磨损的鞋子应采用耐磨鞋底;
防水鞋必须防水;
10) 制造商必须在个人足部保护设备的操作文件中指明其用途和使用条件;
11)关于脚(鞋)滑的个人防护装备:
鞋底的底托(橡胶和聚合物鞋除外)必须具有至少 180 N/cm 的抗拉强度,并且在整个使用寿命期间不得降低超过 25%;
润滑表面的滑动摩擦系数必须至少为 0.2;
本款第9款规定了对鞋底材料、鞋部件紧固强度及其他参数的要求;
12)制造商在个人足部防滑保护操作文件中必须注明产品防滑性能的保存期限和使用条件(目的);
13) 关于头部的个人防护装备(防护头盔):
防护头盔不应以至少50 J 的冲击能量向头部传递超过5 kN 的力,并且当暴露于能量至少为30 J 的尖锐坠落物体时,不应与头部发生接触;
防护头盔必须提供内部空间的自然通风;
与带电部件接触的头盔主体必须防止受到频率为50 Hz 且电压至少为440 V 的交流电损坏,并且在暴露于电弧的情况下,头盔主体必须提供防止热风险的保护,而不是燃烧或熔化;
防护头盔必须在制造商规定的温度范围内保持防护性能。每个防护头盔都必须有永久性标记(包括雕刻、压花等)或难以去除的标签,标明头盔可以使用的温度范围,以及电绝缘性能等级、耐腐蚀符号横向变形和熔融金属飞溅(如果头盔符合规定要求);
防护头盔必须在头部有一个固定系统,不允许自发掉落或从头部移位;
在防护头盔的设计中使用下巴带时,其宽度必须至少为10毫米,并且必须以至少150 N 且不超过250 N 的力破坏紧固机构;
测试过程中防护头盔的侧向变形允许不超过40毫米,剩余 - 不超过15毫米;
在整个使用过程中,头戴防护头盔位置调整系统在调整调整后不应自发故障;
14) 制造商在头部个人防护设备的操作文件中必须注明操作温度范围、对电流影响的防护性能和使用目的;
15) 关于头部免受静止物体撞击的个人防护装备(防护帽):
防护帽向头部传递的最大力不应超过 10 kN,冲击能量至少为12.5 J,当与尖锐物体碰撞时,尖锐物体不应与头部接触,冲击能量至少为2.5J;
防护帽必须为内部空间提供自然通风;
在帽子设计中使用下巴带时,其宽度必须至少为 10 毫米,并且必须以至少 150 N 且不超过 250 N 的力破坏紧固机构;
16) 制造商在头部防止撞击静止物体的个人防护设备的操作文件中,必须说明用途和操作条件;
17) 关于个人眼睛保护(护目镜),包括非电离辐射:
护目镜不应有突起、锐边、毛刺或其他在使用过程中引起不适或伤害的缺陷;
设计用于防止高速粒子的防护镜必须能够抵抗 0.84 J(低能冲击)动能的冲击,而封闭式护目镜 - 能够抵抗 0.84 J(低能冲击)或 5.9 动能的冲击J(中等能量冲击);
强度增加的安全护目镜必须能承受公称直径为 22 mm、最小质量为 43 g、平均速度为 5.1 m/s 且能量不大于小于 0.6 J;
在间接通风的封闭式护目镜中,粉尘混合物通过通风孔进入亚足空间的渗透量不应超过3mg/min;
用于防护非电离辐射的封闭式护目镜主体必须提供与护目镜滤光器相同或更高水平的非电离辐射防护;
防护眼镜(眼镜片)的光学部件不得有光学缺陷(气泡、划痕、斑点、混浊、侵蚀、铸痕、侵蚀、颗粒感、加深、剥落和粗糙),并具有损害视觉感知的光学效果,而球形折射和散光不应超过:对于第一光学等级 0.06 屈光度,对于第二级 - 0.12 屈光度,垂直平面内的棱镜作用 - 0.25 棱镜屈光度;在水平面 - 第一光学等级为 0.75 棱镜屈光度,第二光学等级为 1.00 棱镜屈光度;
在测试期间,制造商声明用于个人眼部保护设备的防雾眼镜必须保持至少 8 秒的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