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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尔吉斯坦共和国强制性认证和自愿性认证法规:吉尔吉斯坦合格认证(KG COC)和符合性声明(KG DOC)
来源: | 作者:上海经合 | 发布时间 :2024-11-22 | 392 次浏览: | 分享到:
吉尔吉斯坦产品合格认证分为强制性和自愿性两种。 产品符合性的强制确认以下列形式进行 - 强制性合格认证(KG COC); - 吉尔吉斯坦符合性声明(KG DOC)。 产品符合性的自愿确认以吉尔吉斯坦自愿认证(KG COC)的形式进行。 3.2 符合性确认应根据吉尔吉斯共和国《技术法规法》和本程序进行。 (根据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内阁2023 年 2 月 17 日第 78 号决议修改)。 3.3 吉尔吉斯坦产品的强制性认证应由国家认证体系认可的认证机构在其认证区域内进行。 3.4 吉尔吉斯坦符合性声明的登记应由吉尔吉斯共和国内阁授权的组织或经认可的产品认证机构(以下简称 CB)在其认可范围内进行。 3.5 符合性确认框架内的测试应由具有相关认可领域的认可测试实验室(中心)进行,前提是产品认证中适用的符合性确认方案(以下简称 “产品认证方案”)或符合性声明中适用的符合性确认方案做出了规定,或由监管性法律法规做出了决定。 3.6 必须进行强制性合格确认的产品、合格确认的形式应由吉尔吉斯共和国技术法规(以下简称 “技术法规”)确定,如果没有技术法规,则由吉尔吉斯共和国内阁批准的必须进行强制性合格确认的产品清单(以下简称 “产品清单”)确定。 3.7 强制性合格确认应符合技术法规的要求,如果没有技术法规,则应符合《产品清 单》规定的要求。 对于未列入《产品清单》的产品,由申请方根据申请方与 CB 签订的合同条款主动进行自愿认证,以符合标准要求和合同条款。 3.8 产品合格确认工作由申请方按照批准的收费标准和/或价目表支付费用。

附件 4存放在 CB。

CB 负责取样的正确性、样品的储存、包装的安全性、运输条件的合规性以及其他影响检测可靠性的程序,直至样品转移到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收集到的样品应通过转介转给经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经认证检测的产品样品应降价销售(使用)。应告知消费者销售(使用)的产品已通过认证测试。不适合使用的测试样品、产品或结构应予以注销。

测试报告应一式三份,其中两份应提交给认证中心--一份应保存在认证中心,第二份应与其他文件一起提交给申请人。测试报告在 CB 的保存期不得短于证书的有效期。检测实验室保存协议的期限由其质量体系的内部程序决定。

4.5 生产状态分析

4.5.1 对生产状态的分析应针对以下方面进行

- 技术文件;

- 人员能力

- 与客户的互动

- 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

- 设备维护和修理

- 遵守生产技术;

- 产品材料、部件和零件的进货检验;

- 生产控制和检测系统;

- 控制、测量和测试设备的管理;

- 纠正措施;

- 产品的储存、包装、标签和保存。

4.5.2 分析生产状态的行为是准确、简明和易懂的评估记录,以确保做出有充分依据的决定,并包含

- CB 的信息、分析生产状况的人员的信息;

- 认证申请人的信息

- 产品制造商的信息、生产条件分析地点的地址;

- 认证产品的信息,包括提供其标识的信息;

- 生产条件分析的日期;

- 进行生产状况分析的依据;

- 确定产品技术要求的指定文件,为符合这些要求进行认证;

- 对制造商生产的认证产品是否符合既定要求的评估结果;

- 在分析生产状况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证据(概述符合性和详细的不符合性,如有必要,还应提供佐证事实);

- 结论,包括对生产设施是否有能力(是否有能力)持续生产符合认证过程中确认的要求的产品的结论;

- 报告附件清单(如有);

- 在分析生产状况过程中获得的其他信息。

4.5.3 生产状态分析报告应由进行分析的人员签字,并应注明认证申请人(负责人或其代表)熟悉报告中的材料的情况。

生产状况分析表明了制定纠正措施的必要性,确定了制造商消除在生产状况分析过程中发现的不符合项的条件,向《公司条例》提交消除已发现的违规行为或情况的书面证据的条件,其原因,以及《公司条例》纠正措施有效性的验证方法。

验证纠正措施执行情况的方法取决于已确定的不符合项的数量、其重要性以及对所提交证据材料的信任程度及其信息量。

生产状况分析报告一式两份:一份由 CB 保存,另一份交给认证申请人。

4.5.4 如果生产状态分析结果为负面,则通知认证申请人暂停认证计划框架内的工作,直至消除已确定的不符合项,但暂停时间不超过一个月(如果制造商有可能实施与 CB 商定的纠正措施,以消除已确定的违规行为或情况及其导致生产状态分析结果为负面的原因),或终止认证计划框架内的工作(如果制造商不可能实施此类纠正措施)。认证申请人将收到一份通知,说明拒绝继续进行产品认证工作的理由。恢复工作的可能性及其范围由 CB 根据产品认证计划的具体情况确定。

4.5.5 生产状况分析应作为建立必要证据的基础,证明企业能够批量生产符合安全要求的产品。

批量生产产品的吉尔吉斯坦合格证书必须包括对生产状况的分析。

4.6 分析认证结果并决定是否签发产品吉尔吉斯坦合格证。

4.6.1 CB 根据对确认产品符合安全要求的所有文件的分析结果,决定是否签发合 格证书,并以 CB 程序规定的形式记录在案。

4.6.2 CB 应确保每项认证决定均由未进行过合格评定的人员作出。

4.6.3 若同一申请人的一家认证中心对批量生产的产品进行了 2 次以上的认证,且认证 和检查控制结果均为正面,则在下一次批量生产产品认证时,认证中心可缩小认证工 作的范围,并将吉尔吉斯坦合格证书的有效期延长至 3 年。

4.6.4 吉尔吉斯坦合格证是申请人的个人财产。

4.6.5 吉尔吉斯坦证书应针对某一具体产品颁发,或根据 CB 的决定,可针对由一个制造商生产的一组产品颁发,并根据一个技术法规和/或标准的安全要求进行认证,在这种情况下,应在证书上起草一个附件,其中包含适用的具体产品清单(如有必要)。

4.6.6 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内阁将确定国家统一登记册的管理规则和程序,登记已颁发 的合格证书(KG COC)和已登记的产品符合性声明(KG DOC),并对这些产品进行强制性合格确认。在产品(服务)合格证书编号结构中,认证类型指定如下:

01 - 吉尔吉斯坦自愿认证;

02 - 吉尔吉斯坦强制性认证。

在吉尔吉斯坦产品(服务)自愿认证的情况下,不允许在合格证注册号中注明强制认证类型(代码 02)。

4.6.7 必须在吉尔吉斯坦合格证中注明所有作为根据认证计划签发证书依据的文件。

吉尔吉斯坦合格证书的格式、附件、格式要求和填写规则由吉尔吉斯共和国内阁确定。

4.6.8 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中央局与申请人之间关于检查控制的协议(合 同),应根据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中央局的决定,在起草和登记系列产品吉尔吉斯坦合格证书的同时,在中央局起草和登记。

 

4.6.9 当产品的设计(成分)或生产技术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是否符合强制性要求时,申请人必须事先通知颁发证书的机构,由该机构决定是否需要对这些产品进行新的试验或生产状况评估。

4.6.10 CB 可拒绝向申请人签发吉尔吉斯坦合格证书。拒绝签发合格证的理由可以是认证试验结果不合格、生产状况分析、申请人拒绝支付工作费用以及其他偏离现行技术法规和/或标准的情况。拒绝签发证书应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可就操作系统的拒绝决定向法院提出上诉。

4.6.11 如果《公司注册证书》颁发的认证证书被注销,先前颁发的吉尔吉斯坦合格证书在其颁发的期限内有效,但自认证机构在吉尔吉斯共和国国家认证系统的登记簿上登记注销认证证书之日起不超过两年。

同时,在吉尔吉斯坦合格证书持有者的倡议下,其他认证机构可在规定期限之前终止此类证书。

4.7 对认证产品的检查控制。

4.7.1 在吉尔吉斯坦合格证的整个有效期内,如果产品认证计划有规定,颁发吉尔吉斯坦合格证的 CB 应对获证产品进行定期评估,以确定产品是否符合获证要求。

4.7.2 检验控制的必要性和程序应由 CB 根据特定产品所采用的认证计划确定。

4.7.3 检查控制应至少每 12 个月进行一次,检查控制的频率取决于产品的危险程度、生产状况、是否有来自消费者、消费者协会、国家控制(监督)机构的投诉或信息。

4.7.4 检验控制的结果是 CB 就是否可能确认、暂停或取消已签发的合格证做出适当决定的依据。

4.7.5 在下列情况下,海关总署可进行计划外的检查控制:

- 收到有关产品质量和安全要求增加的投诉/有根据的信息;

- 收到有关违反影响产品安全的既定要求的信息;

- 不正确使用合格证和合格标志;

- 工艺和活动发生重大变化。

对获证产品的不定期检查控制程序与定期检查控制程序类似。

4.8 合格证副本的签发。

4.8.1 如果遗失了吉尔吉斯坦合格证原件,申请人应向产品认证 CB 递交签发复本的申请。如果合格证是为批量生产的产品签发的,则在一天内根据先前签发的吉尔吉斯坦合格证签发副本。在其他情况下,CB

- 确定该批产品的余额;

- 检查储存条件、保质期(储存);

- 在违反储存条件的情况下,通过测试程序验证产品是否合格。如果结果呈阳性,则根据先前签发的证书签发副本。

副本应在现有的吉尔吉斯坦合格证表格上填写,并在 “合格证 ”字样下加盖印章或刻上 “副本 ”字样。

申请人应确保在大众媒体上发布相关公告。

申请人应按实际完成的工程成本支付签发副本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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