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测试认证集团/海关联盟EAC认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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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经合工业设备检测有限公司 俄语区域产品认证专家
TR CU 010/2011 机械设备的安全
根据海关联盟委员会2011年10月18日823号的决定批准
前言
1. TR CU 010/2011技术法规是根据2010年11月18日白俄罗斯共和国、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技术法规共同原则协定制定的。
2. 制定本技术法规的目的是在欧亚联盟统一的关税区内建立对机器和设备的统一要求,在设计开发、制造、安装、调试、运营、储存、运输、销售和处置。确保机器和设备在欧亚联盟关税区内自由流通。
3. 如果在机器和设备方面,采用了还海关联盟的其他技术法规、欧亚经济共同体 EurAsEC的技术法规,则机器和设备必须符合适用于它们的所有海关联盟/欧亚联盟技术法规的要求。
第1条 范围
1. TR CU 010/2011技术法规适用于在欧亚联盟共同关税区内流通制造的机器和设备。
2. TR CU 010/2011技术法规规定了机器和设备在涉及设计开发、制造、安装、调试、运行、储存、运输、销售和处置过程中的最低必要安全要求,以保护人类生命或健康、财产、环境保护、动物生命和健康、预防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3. TR CU 010/2011技术法规适用于已识别和确定风险类型的机器和设备,消除或减少机械设备安全的要求按照附录1和附录2确定。
4、本技术规定不适用于下列机器和设备:
- 与确保通信网络功能的完整性和稳定性以及无线电频谱的使用相关的机器和设备;
- 用于医疗目的并与患者直接接触的机器和设备(X 光、诊断、治疗、矫形、牙科、外科设备);
- 专门设计用于原子能领域的机器和设备。用于原子能使用领域的一般工业用途的机器和设备,与核和辐射安全的要求相抵触的部分受本技术法规的约束;
- 轮式车辆,安装在其上的机器和设备除外;
- 海上和河流船舶设备(船舶和浮动设备,包括这些机器和其上使用的设备);
- 飞行器和航天器;
- 专门设计用于铁路运输和地铁的铁路机车车辆和技术设备;
- 景点;
- 武器和军事装备;
- 供残疾人使用的机器和设备;
- 农林拖拉机和拖车,安装在其上的机器和设备除外;
- 钻井平台,其上使用的机器和设备除外。
5. 本技术法规适用于机器和设备,包括用于危险生产设施的机器和设备。
6、如果机器和设备引起的风险在海关联盟/欧亚联盟其他技术法规中完全或部分确立,则机器和设备必须符合所有的海关联盟/欧亚联盟技术法规的要求。
7、在识别机器和设备时,特定机器和设备应该与样品或其描述的一致,可作为本技术法规第6条第1款规定的标准分类、规格和图纸、技术条件、操作文件。
8. 某些类别的机械和设备的附加安全要求应根据附录2规定的。
第 2 条 定义
第3条 市场流通规则
1. 如果机器和设备符合本技术法规以及适用于它们的所有相关的海关联盟/欧亚联盟技术法规并通过符合性认证程序,则机器和设备在欧亚联盟共同区域市场上自由流通。
第4条 在设计开发过程中确保机器和设备的安全
1. 在设计开发机器和设备时,应在生命周期的所有阶段识别可能的危害风险类型。
2、对于识别出的危害风险类型,应通过计算、测试、专家结论等方法或根据同类机器和设备的运行数据进行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方法可按本技术法规第6条第1款规定的标准制定。
3. 在设计开发过程中,必须确定并确定机器和设备的可接受风险程度。同时,通过以下方式确保与既定风险相对应的安全级别:
- 研发工作的完整性;
- 根据既定顺序中验证的程序进行机器一系列必要的计算和测试;
- 根据参数和操作条件选择用于某些类型机器和设备的材料和物质;
- 设计开发应制定机器和设备的极限状态标准;
- 设计开发确定机器和设备指定的使用寿命、指定的资源、维护、维修和处置条款;
- 识别可能的可预见误用机器和设备相关的所有危险;
- 限制使用机器和设备要求。
4. 如果评估的风险高于允许值,为了降低风险,必须改变机器和(或)设备的设计,同时必须排除人员干预机器和(或)设备的所有操作模式(如果操作手册(说明)未提供干预))。
5.如果机器和设备通过改变设计无法达到确定允许风险的的技术特性,以及如果改变不经济,操作手册应包含限制条件的信息和使用本机器和设备或警告需要采取安全措施。
6. 在设计开发机器和设备时,应确定物理因素的水平(噪声、次声、空气和接触超声波、局部一般振动、电磁场水平),以及排放危险和有害物质,以确保其开发过程中的安全。
7. 在设计开发机器和设备时,应制定安全理由。
机器和设备的安全理由原件由设计开发者保存,副本由机器设备的制造商以及操作机器和设备的组织保存。
8. 操作手册说明书的开发是机器和设备设计开发的一个组成部分。操作手册说明书包括:
- 有关机器和/或设备的设计、操作原理、特性的信息;
- 安装或组装、调整或维护和修理机器和设备的说明;
- 机器和设备的使用说明以及在机器和设备运行期间必须遵守的安全措施,包括调试、预期用途、维护、所有类型的维修、定期诊断、测试、运输、包装、保存和储存条件;
- 指定的指标(保质期、使用寿命和指定的资源),取决于设计特征。指定指标(指定资源、储存期、使用寿命)到期后,机器和设备应该停止运行,并决定送修、处置、重新验证并建立新的指定指标(分配的资源、保质期、使用寿命);
- 导致事故或故障列表、人员可能的错误行为;
- 发生事故、严重故障或事故时人员应采取的措施;
- 限制状态的标准;
- 报废和处置说明;
- 有关操作人员资格的信息。
9. 如果机器和设备供非专业人员使用,操作手册说明书应考虑到该用户的知识、技能和经验的要求。
第5条 确保机器和(设备在制造、储存、运输、运行和处置过程中的安全
1. 在制造机器和设备时,必须确保其符合设计文件和本技术法规的要求。
2.在机器和设备的制造中,制造商必须执行一整套措施以确保安全并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同时必须能够控制所有技术操作的性能。
3、在制造机器和设备时,必须进行设计文件规定的试验。
4. 在制造机器和设备时,必须满足设计文件和本技术法规的安全要求,同时考虑到所采用的工艺流程和控制系统的要求。制造商应该对机器和设备进入流通使用之前进行风险评估。
5. 机器和设备制造过程中与设计文件的偏差必须与开发者达成一致。使用根据商定的设计文件制造的机器和设备的风险不应高于开发者确定的允许风险。
6、制造商必须为机器和设备提供操作手册/说明书。
7. 机器和设备必须有清晰、不可磨灭的警告告示或危险类型的标志。
8. 机器和设备必须有清晰易读、易读和不可磨灭的标识铭牌,其中包含:
- 制造商的名称和其商标;
- 机器设备的名称和型号(类型、品牌、型号(如果有));
- 制造的年份和月份
9. 如果本条第8条中给出的信息不能标识于机器设备上时,则只能在附属于该机器和设备的操作手册(说明书)中注明。在这种情况下,制造商的名称和商标、机器设备的名称和型号(类型、品牌、型号(如果有))必须标识在包装上。
10、本条第8款规定的信息应包含在操作手册(说明书)中。此外,操作手册(说明书)必须包含制造商(制造商授权的代表人或进口商)的名称和地址,以及他们的联系信息。
11. 操作手册(说明书)以俄语和欧亚联盟成员国的国家语言执行,但须符合欧亚联盟成员国相关立法要求。